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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、市北区、四方区、李沧区和崂山区、城阳区、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。第三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、区人民 *** 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,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。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、县(市)人民 *** 所在地的城镇。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,实行统一领导、分区负责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。
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、镇内,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《条例》和本办法。
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,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,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。各级人民 ***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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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06-09 ,并被添加「 绿化养护工作考核标准 」标签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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